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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 提议制定 TCPA 撤销新规则

Posted: Tue Dec 24, 2024 8:41 am
by sohanuzzaman55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 或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拟议规则制定通知,阐明了消费者如何根据《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撤销接收电话或短信的同意。 前接受对拟议规则的意见。

FCC 请求评论的问题有三个:

A. 以任何合理方式撤销同意

FCC 提议将其 2015 年的裁决编入法典,该裁决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任何合理方式撤销之前明确同意接收自动拨号或预录语音电话的请求。根据 FCC 的评论,消费者只需明确表示不想再收到电话或短信,包括“停止”、“撤销”、“结束”或“选择退出”等字眼。撤销可以通过短信、语音邮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只要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可以联系到呼叫者,即可 约旦电话营销数据 向任何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发送。这样做将产生可反驳的推定,即消费者已以合理方式撤销了同意。

但是,呼叫者不能指定一种专门的方式来请求撤销同意。如果短信发起者使用不允许回复短信的短信协议,则需要明确且显眼地披露未收到回复短信,并提供撤销同意的合理替代方案。呼叫者将被允许提供证据来反驳撤销是合理的假设。

拟议规则还要求在 24 小时内执行撤销同意的请求,尽管 FCC 表示愿意接受更严格的规定,要求立即执行撤销请求。

委员会还提议要求包裹递送公司为收件人提供选择不接收未来通知的权利,并且必须立即执行;如果住宅电话用户要求不接收人工或预先录制的语音电话,则呼叫者必须在提出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记录该请求,并将用户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列入拒绝来电名单。

B. 发送撤销确认短信

FCC 进一步提议将其先前的裁决编入法典,即确认消费者不再发送短信请求的一次性短信并不违反 TCPA,前提是该短信仅确认退出请求并且不包含任何营销或促销信息。

FCC 正在考虑扩大该规定,允许在消费者收到发短信者发送的多种不同类型的信息的情况下,在一次性确认短信中包含要求澄清消费者选择退出哪些内容的请求。澄清信息不得包含任何营销或促销信息,并且消费者的任何回复都不得被视为意味着他们选择退出所有信息。

C. 无线用户可以撤销接收提供商通知的同意

委员会先前的一项裁决规定,如果用户无需付费,无线运营商无需事先获得明确同意即可向用户发送信息。FCC 现在提议缩小该豁免范围,仅在满足某些条件时才适用:

仅向无线提供商维护的号码的现有用户发起呼叫和发送短信;
通话和短信必须注明提供商的名称和联系信息(对于通话,必须在通话开始时注明);
通话和短信不得包含任何电话营销、招揽或广告;
通话和短信必须简洁——一分钟或更少或 160 个字符或更少;
提供商可以在任何 30 天期间发起最多三次电话或短信;
提供商必须为每条消息或呼叫提供一种简便的方法来选择退出接收未来的消息;并且
必须立即满足退出请求。
FCC 请求对这些拟议规则发表评论,特别是时间框架是否合理、退出请求无法快速处理的情况、可以反驳撤销是以合理方式进行的推定的证据类型,以及是否存在应保留对事先明确同意要求的豁免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