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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使团被用于支持恐怖活动等

Posted: Sat Feb 22, 2025 9:59 am
by pappu6327
该法案源于英国政府于 1984 年和 1985 年对《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进行的一次一般审查。审查的起因是 1984 年在伦敦发生的一名英国警察被利比亚驻伦敦大使馆内人员枪杀的事件。1984 年,尼日利亚政府试图将乌马鲁·迪科先生(前尼日利亚部长)用外交邮袋偷运出英国,这进一步推动了审查的进行。审查一般针对滥用《维也纳公约》的问题,包括故意滥用外交馆舍、外交地位和外交邮袋。英国政府于 1985 年 4 月发布了报告(Cmnd 9497),摘录可在 (1985)56《英国国际法年鉴》437-453中找到。从报告中可以明显看出,有一系列问题促使政府决定启动同意计划。人们担心大使馆的选址,尤其是需要确保大使馆位于不会对安全、公共秩序或示威游行引起的人群控制构成风险的地区。人们还担心一些大使馆没有用于适当的外交目的,其中一些被用作旅游办事处、教育机构或经济利益机构。此外,人们还担心恐怖袭击(或其他犯罪行为)针对大使馆或从大使馆发动。杨男爵夫人(时任外交部长)在议会提出该法案时表示:

“目前,我们无法取消被滥用的外交机构的外交地位。我指的是长期以来有证据表明,。”

因此,该法案的起草历史似乎表明,人们曾考虑将该法案用作应对外交场所滥用的一种方式。然而,这其中存在着一系列可能性。如果有人认为外交场所实际上并非用于外交目的,而是用于其他功能(例如,被贴上大使馆 韩国 WhatsApp 号码 标签的旅游局),则撤销外交场所的地位似乎是适当的。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地位实际上是一种虚假地位。

但是,如果外交场所确实用于外交目的,但也用于其他目的(例如支持恐怖主义或其他犯罪活动),情况又会如何呢?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国可以单方面撤回同意,重新划分外交场所的地位,这一结论与英国下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在 1984 年审查利比亚大使馆事件时得出的结论相反。该委员会审查了外交场所的不可侵犯性是否会因恐怖活动而丧失。他们得出结论,《维也纳外交关系条约》第 22 条的起草历史“可能使这一原则不合适,特别是因为违反外交关系的‘补救措施’是以断绝外交关系的形式提供的。”此外,英国政府在其 1985 年的报告中就利比亚事件指出:

“在我们与利比亚保持外交关系且该局建筑物用于该代表团用途的情况下,从法律上来说不可能不再承认该局建筑物为代表团的馆舍。”(第 82 段)

因此,即使英国的实践也表明,国际法不允许在发生滥用行为且实际用于外交目的的建筑物中撤销其外交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为有必要,补救措施是终止外交关系。事实上,认为撤销对建筑物外交地位的同意会解决滥用行为的问题似乎很奇怪(阿桑奇案除外)。即使终止了某座建筑物的外交地位,根据第 21 条,接受国有义务协助获得外交使团所需的房舍。如果派遣国倾向于继续滥用其外交特权,它只需在下一座获得的建筑物中这样做即可。